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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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存病历的有关规定

法律分析:患方要求封存病历,原因是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造成了损害,故诉讼时效应从封存病历之日起计算。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。病历封存后,如患方未与医方进行协商,也未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或民事诉讼 只要一年期满后诉讼时效终止,就应当启封病历。

法律分析:一般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死亡病历讨论记录、疑难病历讨论记录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、会诊意见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。

法律依据: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,病历资料的封存程序: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,提出封存病历申请。科室向医务处(夜间向总值班)报告。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考试,大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。

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。现实中,有些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的笔录上注明:“从封存此病历之日起半年(或者一年),期满时,患方封存人员应到医院共同启封。否则,医院有权单独启封。”实际上,封存病历到时间后,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单独启封的。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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