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(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全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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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(19***修正)

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,在当地实施(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)前,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。

适用范围 (一)现为本市户籍且在1***8年6月1日至1993年4月30日期间(澄海、潮阳、潮南区和南澳县为1***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《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》(粤府〔1993〕83号)期间,下同)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(含干部),以下简称“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”。

第一条 根据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第二条 条例所列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。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。有异地分支机构的,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。

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,在当地实施《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》前,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。

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,在当地实施《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》前,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。

The 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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